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4〕97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经学校第七届学科建设暨科技工作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颁布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9月1日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激励全校教职工进行科学理论探讨、应用技术研究和服务社会,提升学校科研的整体实力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能力,提高我校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建立不同类型科技活动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我校兼职研究人员完成的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申报成功科研平台
类 别 |
奖励金额
(万元/个) |
备 注 |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 |
50 |
奖励申报团队(直接参与申报和支持申报的单位 |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社科基地、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省部级科研平台 |
5 |
市厅级重点实验室或社科研究基地 |
1 |
二、申报成功科研项目
类 别 |
奖励金额
(万元/项) |
备注 |
国家创新研究群体,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 |
20 |
除直接奖励项目负责人外,再按奖励金额的10%奖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和直接业务指导职能部门。 |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 |
10 |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西部项目、重大项目一级子课题(申报书中明确界定)、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 |
2 |
省部级项目(有经费资助的) |
0.4 |
其它纵向项目 |
0.05 |
仅奖励二级学院。 |
年到账科研经费超过20万元的二级学院 |
按超过20万元经费的1%奖励 |
奖励二级学院 |
注:申报国家级、申报省部级项目,学校分别给予0.05万元、0.03万元的资助,资助费的20%由所在学院支配。 |
三、科研成果
1. 学术专著
类 别 |
奖励金额 (万元/部) |
备注 |
国家出版计划,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出版的 |
3 |
1.专著及图书每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
2.编著按专著的三分之一奖励。 |
在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个人美术作品集、个人音乐作品专辑) |
3 |
在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个人美术作品集、个人音乐作品专辑) |
2.5 |
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个人美术作品集、个人音乐作品专辑) |
1.5 |
科普图书 |
1.5 |
|
A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
B类: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 |
2. 学术论文
类 别 |
级别 |
奖励金额 (万元/篇) |
备注 |
Nature、Science、Cell |
|
50 |
1.SCI论文按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的SCI影响因子分区表进行奖励;
2.中文论文按发表当年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进行奖励;
3.论文发表一年内,每被他引1次,增加1%奖励,最多至100%。 |
SCI |
一区 |
5 |
二区 |
3 |
三区 |
1.5 |
四区 |
1 |
未进入四个分区的SCI论文 |
|
0.8 |
EI来源期刊 |
|
1 |
SCI、ISTP(ISSHP)、EI收录的会议论文及期刊增刊论文 |
|
0.3 |
SSCI、A&HCI |
|
1.5 |
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
|
2.5 |
中文核心期刊 |
A |
2 |
B |
1.5 |
C |
0.8 |
D |
0.1 |
1.学校仅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对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但又非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仅指在外攻读学位或访学的教师),按第一署名单位论文奖励标准的50%奖励。对未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的论文,学校均不予奖励。凡校内教职工合著的论文,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2.我校老师在校外任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若指导者的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的,虽然不是第一署名单位,仍按本校教职工标准奖励。
3.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按照相应级别学术论文的50%奖励。
4.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字数在2000以上)的文章、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全文摘录按A类期刊奖励)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按B类期刊奖励。
5.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1000-2000字的论文,按该期刊级别降一档奖励。 |
3. 新品种及专利
类 别 |
奖励金额 (万元/项) |
备注 |
一类新药 |
8 |
|
国家及审定的新品种或二类新药 |
5 |
省级审定的新品种或三类新药 |
2 |
获得农畜加工新产品有机食品证书 |
0.8 |
获得农畜加工新产品绿色食品证书 |
0.5 |
涉外专利(授权) |
3 |
发明专利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0.8 |
外观设计专利 |
0.5 |
国家级标准制定 |
2 |
行业标准制定 |
1 |
省级标准制定 |
0.5 |
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1 |
省级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0.5 |
4. 应用性对策研究
类 别 |
奖励金额(万元/项) |
备注 |
被中央、国务院采纳或领导批示 |
5 |
需提供成果原件、有效的委托书、成果采纳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被各部委、各省委省政府采纳或领导批示 |
2 |
市厅级政府部门采纳 |
0.1 |
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社科成果专报 |
0.5 |
|
5. 科研成果奖
类 别 |
奖励金额
(万元/项) |
备注 |
省级及以上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
1 |
按配套奖的10%奖励获奖者所在二级学院班子和直接业务指导职能部门。 |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
1:2配套奖励 |
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 |
1:1配套奖励 |
注:申报国家级、申报省部科研成果奖,学校分别给予0.1万元、0.05万元的资助,资助费的20%由所在学院支配。 |
6. 美术、艺术设计
类 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备注 |
“五年一次”全国美术作品展 |
一等奖 |
5/幅 |
1.仅指老师直接参加竞赛获奖。
2.教师指导学生比赛获奖,由教务处或团委、学生处奖励。
3.无等级的奖励,一律按同级的三等奖奖励。 |
二等奖 |
3/幅 |
三等奖 |
1/幅 |
优秀奖 |
0.5/幅 |
参 展 |
0.2/幅 |
中国美协与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文联联合主办的展览 |
一等奖 |
2/幅 |
二等奖 |
1.5/幅 |
三等奖 |
1/幅 |
优秀奖 |
0.3/幅 |
中国美协与省委各厅级职能部门联合主办的展览 |
一等奖 |
1/幅 |
二等奖 |
0.8/幅 |
三等奖 |
0.5/幅 |
优秀奖 |
0.1/幅 |
军械库展览会(Armory Show )、威尼斯双年展(La Biennale di Venezia)等国外著名双年展 |
|
0.2/幅 |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国内双年展 |
|
0.1/幅 |
在美术馆(博物馆)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 |
国家级 |
1.5/次 |
展出前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申请,展览后提交展览单位的办展证明材料 |
省 级 |
1/次 |
市 级 |
0.3/次 |
作品被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国家级 |
2.5/幅 |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省 级 |
1.2/幅 |
艺术作品发表 |
|
按同期刊类别奖励 |
以一个版面为标准,不足一个版面按比例缩减 |
同一作品发表、展出或收藏,就高奖励一次。
7. 音乐、舞蹈、影视、编导、服装、数字媒体等
类 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项) |
备注 |
中国音协、舞协与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国际机构联合主办的比赛和国际机构专业赛事 |
一等奖 |
2 |
1.仅指老师直接参加竞赛获奖。
2.教师指导学生比赛获奖,由教务处或团委、学生处奖励。
3.无等级的奖励,一律按同级的三等奖奖励。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 |
优秀奖 |
0.3 |
中国音协、舞协与省委宣传部、各厅局等主办的专业比赛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8 |
三等奖 |
0.5 |
优秀奖 |
0.1 |
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演出(播出)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3 |
在剧院、剧场举办个人作品音乐会 |
国家级 |
1.5 |
个人独唱(独奏)、演唱(演奏)音乐会按个人作品音乐会的50%奖励。 |
省 级 |
1 |
市厅级 |
0.3 |
在音乐会、演唱会、影视剧中担任导演、编剧 |
国家级 |
0.8 |
|
省 级 |
0.5 |
市厅级 |
0.1 |
在音乐会、演唱会、影视剧中担任导策划、演出、摄影、灯光、编舞、美工、化妆等 |
国家级 |
0.5 |
省 级 |
0.2 |
厅局级 |
0.05 |
音乐作品发表 |
|
按同期刊类别奖励 |
其中作曲占60%,作词占40%。 |
同一作品播出、演出或出版,就高计算一次。
8. 体育竞赛
类 别 |
奖励金额(万元/项) |
备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4~8名 |
国际锦标赛 |
5 |
3 |
2 |
1 |
1.仅指老师直接参加竞赛获奖
2.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由教务处或团委、学生处奖励。
3.老师被选拔为裁判长,按竞赛三等奖的二分之一奖励,被选拔为裁判,按竞赛三等奖的三分之一奖励。 |
全运会 |
4 |
2.5 |
1.5 |
0.8 |
洲际锦标赛 |
3 |
2 |
1 |
0.7 |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
3 |
2 |
1 |
0.7 |
全国性其它综合性比赛 |
2 |
1.5 |
0.8 |
0.5 |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比赛 |
1.8 |
1.2 |
0.6 |
0.4 |
全国锦标赛 |
1.8 |
1.2 |
0.6 |
0.4 |
省运动会 |
1.8 |
1.2 |
0.6 |
0.4 |
省大学生运动会 |
1 |
0.6 |
0.4 |
0.2 |
省级协会比赛 |
0.8 |
0.5 |
0.2 |
0.1 |
9. 科技成果转化
类 别 |
|
奖励金额 (万元) |
备注 |
科技成果转化 |
|
上缴学校收益的50% |
|
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被表彰 |
国 家 |
0.5/项 |
省 级 |
0.25/项 |
地市州县 |
0.15/项 |
科技成果转化突出(应用性对策研究被采用)被新闻媒体报道 |
国家级 |
0.1/次 |
仅奖励被报道者 |
省 级 |
0.05/次 |
地市州县 |
0.01/次 |
被省上相关厅局认定为当年主推品种和技术 |
|
0.1/年 |
第五条 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且只对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活动进行奖励。没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活动不予奖励,且不能作为评聘职称、工作量考核、各类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六条 科研活动登记每年11月份开始到学期末止。有科研活动的教职工须持科研活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获奖成果证书及批文、论文收录依据等相关材料到科技处进行科研活动登记备案。
第七条 因论文收录的滞后性,科技处对被SCI等收录的论文登记只溯及二年。超过奖励期限的收录论文,科技处不予追溯。因特殊原因当年没有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活动,科技处只溯及一年(如论文发表时间在年末、外出学习、出差、因病等原因当年未能成果登记的,可在下一年到科技处登记备案,但奖励标准按上一年的标准执行)。其他年份未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活动,一概视为自动放弃,科技处不予追溯。
第八条 科研奖励经费可用于学校对二级学院的科研考核。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对上述科研活动同时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科研奖励成果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